天津國稅取消手工發票三聯千元版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近期下發了《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三聯千元版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的精神,為適應納稅人經營需要,全面提升發票管理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進一步強化稅源監控,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結合我市稅收征管工作實際,決定取消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三聯千元版,使用上述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前述三個公告的要求選擇相應的發票。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取消普通發票票種。自2015年6月1日起,國稅機關停止發放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三聯千元版發票。
二是明確了納稅人已領取發票的使用期限。在2015年6月1日前已領取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三是明確了發票繳銷期限。納稅人已領未用的空白發票,應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四是明確了本《公告》的實施日期及其廢止的相關文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