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稅全面落實稅收“黑名單”制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1號公告,即稅收“黑名單”制度),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9月25日發布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及相關管理措施的公告》。
根據該《公告》,存在重大偷逃稅、虛開發票等五類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將被列入稅收“黑名單”,相關責任人個人信息也將被“曝光”。
“黑名單”不僅公開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和主要違法事實等情況,而且會將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以及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息一并公布。
從2014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地市級以上地稅機關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平臺設立的稅收“黑名單”專欄,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將被列入稅收“黑名單”:一是偷逃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二是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三是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四是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金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此外,未達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也會被“曝光”。
被列入“黑名單”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一是將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二是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是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是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五是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同時,對發現納稅人有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及時調整納稅人申領發票的數量和發票開具限額,申領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基本月供應量;對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采取收繳發票或者停止供應發票等措施并加強對被公告企業的日常稅源監控,并將被公告企業違法案件信息納入風險特征與指標采集范疇等懲戒行為,真正使違法當事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