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 惠及9000多戶納稅人
今年3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出臺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進一步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優惠力度。我區也從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執行這項優惠政策。 據自治區國稅局統計數據顯示,本次優惠政策的調整,將惠及我區9000多戶小微企業納稅人,預計減免企業所得稅近4000余萬元。
自治區國稅局所得稅處副處長王維說,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我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對非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執行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國家優惠政策基礎上,還可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