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調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調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財稅[2024]34號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區財政局、綠化市容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相關規定,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經市林業部門按照審核權限審核同意的,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按如下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基準價每畝12萬元(每平方米180元)。
(二)按照《上海市森林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23-2035)》劃定的Ⅰ-Ⅳ級保護等級,對Ⅰ級、Ⅱ級、Ⅲ級、Ⅳ級保護的林地,分別按照第(一)款規定征收標準4倍、3倍、2倍、1倍征收。
二、稅務部門根據市林業部門核定的費源信息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并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具體征管細則由市綠化市容局、市稅務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三、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全額繳入被占用林地屬地區級國庫,納入區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區級林業部門實施補林所需經費由區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四、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得自行改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五、林業部門要嚴格依規審批占用林地,加強政策宣貫解讀,動態跟蹤政策執行情況,有效保障森林植被恢復費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區職能部門要加強組織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植樹造林主體責任,扎實做好森林植被恢復,確保林地占補平衡,推動本市森林可持續發展。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