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修訂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時限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修訂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時限的公告
為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等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8號)進行修訂?,F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訂為: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要求是:
(一)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二)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現金稅款的,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期限為30天,額度為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
(三)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按日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謴V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