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
關于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精神,進一步促進廣西各級稅務機關規范稅務執法方式,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執法公正文明,持續優化廣西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訂)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修訂,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按照本裁量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符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規定。
二、對同一稅收違法行為,如其違法情節涉及兩個以上(含本數)裁量階次的,適用較高階次的裁量基準。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除明確規定不含本數外。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稱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稱“首次”,以一個公歷年度為計算區間。
六、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不予行政處罰。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下載: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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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自2021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規范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稅收征管改革不斷深化,原裁量基準部分規范與征管實際已不相適應。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不斷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范稅務執法方式,提升納稅遵從,持續優化廣西稅務營商環境,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進一步統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更好促進執法公平,減少納稅爭議,提升納稅遵從。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完善相關文字表述,主要涉及序號1、7、27、28、29、30、33、36等事項;二是延長部分事項納稅人糾正違法行為期限,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引導納稅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主要涉及序號29、33等事項;三是針對納稅申報及稅款征收類事項,充分考慮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綜合考慮納稅人違法程度、逾期時長等因素,降低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導納稅人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體現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要涉及序號9、10、11、38、39等事項;四是新增3項涉稅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主要包括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相關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等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三、處理《公告》生效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如何適用裁量基準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裁量基準,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本《公告》已生效且規定的處罰較輕或規定不予處罰的,適用本《公告》規定。
四、《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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