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注協: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發《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公告稱,為推動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更好地服務于全省小微主體的成長與發展,進一步發揮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的作用,經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以下為法規全文: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更好地服務于全省小微主體的成長與發展,根據《浙江省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2021-2023年)》和《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第三期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為加強獎勵基金管理,規范基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主體指全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小微企業是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中所劃分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具體劃分標準詳見附表。
第三條 獎勵基金適用對象為本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外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執業機構),以及本省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
第四條 獎勵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獎勵基金從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會費中計提,2022-2023年兩年共計提1000萬元,從2022年開始分2年使用,主要用于執業機構及市注協為我省小微主體提供專業服務,助推小微主體的成長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獎勵。
第六條 獎勵基金每年發放一次,執業機構的獎勵基金由執業機構自愿申報,經市注協初審,省注協秘書處復核,省注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公示后發放。市注協的獎勵基金由省注協根據當年度各地區服務小微主體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定并公示后發放。省注協秘書處負責獎勵基金的具體審核、報批、核發等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或情形之一的執業機構,可以申請獎勵基金:
1.免費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輔導、財務管理等業務培訓和減稅降費等政策性宣傳。輔導小微企業5家以上且累計培訓200人次以上,反響良好,成效顯著的;
2.免費為小微企業提供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企業注銷、科技項目申請等服務,成效顯著的;
3.免費為小微企業提供管理咨詢、投資咨詢、審計鑒證、價值評估等專業服務,成效顯著的;
4.為小微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引進投資者等方式做強做大提供可行性方案、咨詢、評估等專業服務,且并購重組、引進投資者成功的;
5.為小微企業首次進入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提供股份制改造、掛牌申請、評估等專業服務,分別達到2家以上或1家以上的;
6.為小微企業首次申報高新企業、科技型企業、雙軟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規上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且被成功認定達到3家以上的;
7.為小微企業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且被成功認定1家以上的;
8.為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科創等各類園區企業中的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助其成功取得信用貸款、各類擔保貸款(包括但不限于訂單倉單、存貨、應收賬款質押及擔保機構擔保取得的貸款等),達到3家以上的或者助力上述企業獲得各類貼息貸款1家以上的;
9.為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的抵押及出資等提供資產評估服務5次以上的;
10.在扶持小微企業成長方面,貢獻突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11.參加省市小微辦、省市注協舉辦的各類服務小微企業主題活動,表現突出的;
12.加入各市、縣(市、區)服務小微企業專業聯盟,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
13.為小微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提供專業技術支持,達到30家以上的;
14.免費為“省個體工商戶培育庫”庫內個體工商戶提供創業輔導、財務管理等業務培訓和減稅降費等政策性宣傳。輔導庫內個體工商戶5家以上且累計培訓100人次以上,反響良好,成效顯著的;
15.針對小微企業開展的其他特色服務,成效顯著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或情形之一的市注協,納入獎勵基金評定范圍:
1.針對小微企業組織開展的“會計財務服務周”活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影響廣泛的;
2.建立服務小微主體專業聯盟,聯盟覆蓋面廣,注重工作聯動,提供服務全面的;
3.建立小微企業服務清單與信息庫,掌握小微企業的專業化服務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口”服務,成效顯著的;
4.成立小微主體服務團隊,提供減稅降費優惠政策、融資等政策的宣傳解讀和政策輔導,為小微企業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確保獲得支持提供幫助,成效顯著的;
5.針對小微主體組織開展的其他特色服務,成效顯著的。
第九條 省注協每年對執業機構上報的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定,結合申報的服務項目,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機構按一類、二類、三類進行分類獎勵,其中:一類機構獎勵10萬元;二類機構獎勵6萬元;三類機構獎勵3萬元。
省注協每年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注協進行綜合評定,按一類、二類、三類進行分類獎勵,其中:一類獎勵10萬元;二類獎勵6萬元;三類獎勵3萬元。
第十條 獎勵基金申報材料:
1.《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申請表》;
2.小微主體的資質證明(如小微企業庫名單、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小微企業納稅申報表等);
3.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所服務的小微主體、市注協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與小微主體簽訂的業務協議書復印件、業務培訓參與人員簽到表復印件、出具審計鑒證與價值評估的報告正文復印件、受到表彰的證書復印件等);
4.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執業機構應填寫《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服務小微主體獎勵基金申請表》,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隨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注協,市注協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省注協秘書處。
第十二條 省注協秘書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審核通過后提交省注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十三條 省注協秘書處對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并公示后的獎勵基金款項進行撥付,同時建立獎勵基金發放臺賬,詳細登記每一筆獎勵基金的發放情況。
第十四條 獎勵基金具體申報與發放時間,按省注協當年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因同一服務內容只可申請一次獎勵基金,服務內容見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已獲得獎勵基金的執業機構,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如數追回已撥付資金,并提交省注協懲戒委員會處理,且三年內不得參加省注協組織的各類評優評選活動。
第十七條 各市注協可參照本辦法,建立獎勵制度,支持、激勵本地區執業機構服務小微主體,共同推進全省小微主體的成長和壯大。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期間為2022-2023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小微企業獎勵基金管理辦法》(浙注協〔2018〕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