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確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有關規定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有關規定的通知
滬財發[2021]2號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經對《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進行評估后,有關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需繼續執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市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