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決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圍內所有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吉林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