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明確部分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20]13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市場主體應對疫情渡過難關,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6號)部分政策調整并明確如下:
一、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四大行業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3個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為“免征2020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四大行業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同時,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冊的企業,2019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冊的企業,按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計算。
對上述四大行業以外的企業兼營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業務,其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對應的自用房產、土地給予免征2020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小微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政策。
四、對在疫情期間為受困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房產業主2020年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實際免租月數(以減租方式減免租金的,換算成免租期)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免租月數或折扣比例相應計算減免。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