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確關于做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有關問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9〕160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稅務局、省局第三稅務分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號),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降費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降費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6%;失業保險總費率1%政策延長到2020年4月30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核定單位繳費基數下限、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時,使用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含補繳,下同)所屬期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費款,按原繳費比例和政策規定執行。
二、精準核定繳費基數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核定2019年繳費基數上下限暫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失業保險使用各統籌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18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后,對已核定的繳費基數,費款所屬期屬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失業保險使用各統籌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重新核定;費款所屬期屬于5月(含)以后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統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前,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暫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后,對已核定的繳費基數,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重新核定。
每年根據重新核定的繳費基數,對已繳納費款進行差額補(退)收。多繳納費款的,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沖減以后期別繳費(包括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優先選擇沖減以后期別繳費,確需退費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按規定從支出戶退還本人。
三、做好政策宣傳和經辦服務
各地要集中力量,搞好降費政策宣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為落實政策營造良好氛圍。要按照省統一部署調整信息系統,優化業務流程,提供優質便捷服務,決不允許給參保單位和參保群眾添麻煩,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確保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
四、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各地要履行主體責任,切實做好資金保障和待遇落實工作,要充分測算降費對基金收支產生的影響,統籌做好資金籌集和調配使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市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如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報告。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