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出口退稅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決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實現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省域全覆蓋,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要求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以“企業自愿”為原則。
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愿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或三類;
(三)具有稅務數字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一類、二類出口企業不愿意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請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附件)。
三、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內容
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一)電子數據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出口企業報送的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應清晰、真實、完整。
(二)出口企業應準確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數據。
(三)出口企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和相關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六)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讀
一、本公告制訂的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出口退稅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決定全面推行我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實現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省域全覆蓋,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全覆蓋。
二、本公告的適用范圍
全省具備條件的出口企業。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以“企業自愿”為原則。
(二)明確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應具備的條件:
1、自愿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2、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或三類;
3、具有稅務數字證書;
4、能夠按規定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征詢具備條件的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意愿,一類、二類出口企業不愿意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
(四)明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1、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
電子數據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進項抵扣憑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已有與出口企業申報數據相印證的電子數據,不需另生成電子數據報送。對需報送的沒有電子數據的紙質資料,出口企業應將紙質資料生成電子數據報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數字證書”代表企業真實身份,作用類似企業公章,利用“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交易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資料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2、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申報責任,出口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數據。
3、明確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申報的受理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對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5、明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開展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工作時需要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6、明確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7、明確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