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整薏仁米加工行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調整薏仁米加工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精神,進一步支持我省發展民營經濟及特色農產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結合我省薏仁米加工耗用農產品實際,經與貴州省財政廳會商,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決定對我省薏仁米加工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圍內從事薏仁米加工銷售的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薏仁谷(帶殼)加工薏仁糙米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為生產1噸薏仁糙米耗用1.50噸薏仁谷(帶殼);購進薏仁糙米加工薏仁米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為生產1噸薏仁米耗用1.17噸薏仁糙米。
二、在我省范圍內從事薏仁米加工銷售的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薏仁谷(帶殼)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連續生產薏仁米的,其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為生產1噸薏仁米耗用1.755噸薏仁谷(帶殼)。
三、《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擴大試點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6號)附件1《貴州省擴大試點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中關于薏仁米加工行業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