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明確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按照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為確保我省社會保險費平穩劃轉、有序征收,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確定了機關事業單位繳費時間;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可以繼續由村(居)委會協辦人員、社區、學校等原有渠道集中代收費款;也可以到當地指定的商業銀行網點繳費;同時稅務部門將逐步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由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跨年度繳納,待相關部門完成征收工作任務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稅務機關征收。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