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取消部分證明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取消部分證明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證明事項及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一、取消的證明事項
二、廢止的文件條款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31號)第三條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