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2018年第21號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優化營商環境,落實降稅減費舉措,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現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部分應稅稅目的征收比例,進行如下調整:
一、購銷合同
(一)工業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貿企業: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貨物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青島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條、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18年9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讀
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魯政發[2018]21號)降稅減費舉措,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魯政發[2018]21號)的相關內容,制定本公告。
二、關于調整的應稅稅目及調整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貨物運輸合同,由按運輸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運輸貨物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倉儲保管合同,由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關于其他應稅稅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2018年6月15日公布的《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8年1號)內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青島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號)繼續執行,因此本次公告未調整的其他應稅稅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然執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青島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
四、關于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 10月1日起開始執行。其中,對于之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稅稅目,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計稅依據的核定征收比例執行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