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試用期滿之后補發的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員工入職,試用期滿之后補發工資,補發的工資如何扣稅?
【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一般規定是在實際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個稅,但各地關于補發的口徑也有不同,具體以當地口徑為準。
如:安徽:關于公務員轉正后補發工資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單位應將個人所補發工資、薪金歸屬到工資、薪金所屬月份重新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應補個人所得稅,并于補發工資、薪金當月申報繳納。代扣代繳單位應留存補發工資、薪金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北京:問:北京地稅領導,您好,我們本月補發了一些錢,是從去年九月開始補發的,請問一下扣稅是跟本月工資一起扣除個人所得稅還是分攤到對應的補發月份?
處理單位:市地稅局。回復內容: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的來信已收到,我們第一時間為您查閱相關政策法規,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單位補發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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