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確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公告如下:
一、根據我省實際,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第一條中“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問題,全省統一按企業支付價款的50%減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5〕8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