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水利廳
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授權規定,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吉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以《辦法》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確定,按照《吉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二、對吉林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設置過渡期。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6%執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3%執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執行。
三、貫流式火力發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其他冷卻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試點期間,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吉林省水資源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季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六、納稅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在省內跨區域配置、調度的水資源,應當根據調入區域取用水量,向調入地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吉林省內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相關市(州)和縣(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批準后執行。
七、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ㄅ牛┧芰硕ǖ娜∷可陥蠹{稅,無法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同等規模、同行業類型納稅人的?。ㄅ牛┧亢硕?,或采用其他方法科學合理核定取(排)水量。
八、未按照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許可證,在此期間繳納水資源稅按正常標準適用稅額執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發生的取用水全部視同超計劃取用水,按照超計劃取用水適用稅額標準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九、水資源稅開征前預繳和欠繳的水資源費,按原標準、原渠道退還和征繳。
十、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23〕16號)規定的資源稅分享方式,水資源稅由省與市縣按5:5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原則上不低于改革前保障水平。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和各縣(市)因改革形成的財力損失由省財政通過結算方式予以適當補助。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經費暫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相關人員安置工作,結合事業單位改革另行研究。
十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都质∝斦d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水利廳關于轉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非稅〔2009〕291號)、《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分成比例及繳庫程序的通知》(吉財非稅〔2009〕640號)同時廢止。
請各地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抓緊將上述事項向同級政府匯報,并配合稅務部門做好數據共享、政策解讀等工作。
附: 吉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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