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期間進行正常經營的是否需要申報繳納稅款
問:納稅人在停業期間進行正常經營的,是否需要申報繳納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七、……納稅人在批準的停業期間進行正常經營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個體雙定戶稅源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公告〔2010〕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雙定戶發生停業的,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稅務登記證件屬國地稅聯合核發且已被地稅機關封存的除外)并進行實地核實?;謴徒洜I前要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領回并啟用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達到起征點以上納稅人停業期不足1個月的,依照定額按日計算并征收稅款。停業期限屆滿,未提出續停業申請或復業報告的,稅務機關按正常業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