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的股東向企業(非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借款,但長期(跨年度)沒有歸還,請問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的股東向企業(非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借款,但長期(跨年度)沒有歸還又沒有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