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率是如何規定的
問:我們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地及項目地隸屬百色靖西,每個月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率=營業收入*2.5%,請問是參照哪條法律條文呢?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