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要報送哪些資料
問: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要報送哪些資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因此,單位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或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屬于資產損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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