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拆遷搬出原廠房應于何時停止繳房產稅
問:企業因政府拆遷搬出原來的廠房,應于何時停止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企業因按政府拆遷要求搬出原來的廠房,根據廠房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情況來確定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因此,該企業的房產稅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企業實際搬出廠房移交給接收部門或者房產證被注銷的當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