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后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東注冊資本后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包括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利息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股份制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