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禁的限售股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公司將持有未解禁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取得的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因此,公司將持有未解禁的限售股轉讓給其它企業取得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應并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