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盈利能否用于彌補合伙企業的虧損
問:公司為法人企業,2011年投資了一個合伙企業。在對2012年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公司實現盈利300萬,而被投資的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即處于虧損狀態。公司的盈利能否用于彌補合伙企業的虧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你公司為法人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你公司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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