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個人勞務高層管理人員征稅規定是什么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同時又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雖名義上不擔任董事但實際上享有董事權益或履行董事職責的,其從該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報酬,包括以董事名義取得的報酬和以高層管理人員名義取得的報酬,均仍應適用協定或安排中有關董事費條款和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