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用稅款發“紅包”聰明反被聰明誤
又想給員工發紅包,又想省錢,某服裝公司老板李某打起了“用稅款發紅包”的主意。他授意員工購買私人用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用這些發票抵扣稅款,再用抵扣的稅款給員工發放紅包,結果受到處罰。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王某是李某經營的服裝公司的業務骨干,工作勤懇,一直以來很受李某器重。2011年下半年,王某用多年積蓄買了一套新房,幾個月后裝修一新。“優秀員工喬遷新居,作為老板應該送個紅包表示祝賀。怎么送好呢?”李某思索了一下,突然想到王某還沒有購買電器,于是在這上面動起了腦筋。李某讓王某購買電器時,向店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購貨單位”一欄填寫公司名稱。如此一來,公司可以憑這些專用發票抵扣應納稅款,李某可以將這些抵扣的稅款作為紅包送給王某。王某一聽,自然是喜出望外,一口氣買下了7萬余元的家用電器,所含增值稅稅款1.1萬余元。王某把電器發票交給李某時,李某二話沒說,掏出110張百元大鈔交給王某。次月,該公司順利地抵扣了1.1萬余元的進項稅款。既送了紅包,自己又沒有“損失”,李某為自己想出的好辦法沾沾自喜,如法炮制地把該辦法用在了其他員工身上。
不久前,浙江省平湖市國稅局對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賬冊上所列的固定資產與實有數不符,有虛列嫌疑。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認通過將員工私人購買的電器冒充企業固定資產這一方式,多列成本、多抵稅款,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目的。平湖市國稅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該公司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6.42萬元,繳納滯納金及罰款5.54萬元,合計11.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