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的應收賬款不可隨意處理
案情簡介
近期,溧水地稅局稽查局在轄區一家餐飲類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有一筆應收賬款由于債務人破產無法收回,會計直接沖減了主營業務收入,金額共計3萬余元,但該企業并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對此,檢查人員依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納稅調增。
稅務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這家餐飲企業發生的損失是法定資產損失,因此,準予稅前扣除的條件必須符合兩個:一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并不是直接沖減收入;二是須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同時,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向稅務部門提供證據資料的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