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個人長期借款存在涉稅風險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某有限責任公司有多位個人出資方,這些個人作為企業股東,部分還擔任著企業高層。2014年起股東王某向該公司借款多筆用于個人消費且一直未歸還,該公司將這幾筆借款長期放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掛賬。稅務檢查人員認為王某對未歸還的借款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責令補繳個人所得稅50萬余元,并被處以罰款。
稅法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眾多小型民營企業中,企業出資人同時也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往往通過自認為合理的權力,隨意向企業借款,這種現象在這些企業中很普遍,但企業不能忽視其中隱藏的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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