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業績造假案例相關稅務風險分析
2017年9月4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據報道,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偽造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席部長夏巴茲等巴政要信函,謊稱參與木爾坦市快速公交項目,對業績進行造假。巴基斯坦有關政要也已對該公司所出具的信函予以否認,稱有關信函系偽造。據了解,中方有關部門正在對此案進行查處,你能否證實并介紹有關情況?”
外交部發言人耿爽證實了案情并對案件查處情況進行了介紹。
經查,為了實現重組上市時的業績承諾,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利用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2016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11%。上述財務數據在雅百特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以及2016年三季報公布。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63條、65條、66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證監會擬對雅百特處以60萬元罰款,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證券法》規定的范圍內頂格處罰,同時擬對雅百特虛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主要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
截至目前,我們還沒有查詢到稅務機關對上述“雅百特”稅務處罰的報道。那么,一般企業發生類似“雅百特”的業績造假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稅務風險呢?
一、虛構海外工程項目的稅務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文件還規定,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
企業如果利用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的方式業績造假,為了使業務看起來更真實,通常會按照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申請并享受免征和退還增值稅。
這樣一來,問題就比較嚴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虛構國內貿易的稅務風險
企業發生虛構國內貿易行為,一般均會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那么,虛開增值稅發票會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違反上述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作者:劉星(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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