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及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發生哪種情形辦理注銷登記
問:單位及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發生哪種情形應辦理注銷登記?
答: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簡稱“規范”2.0版)規定: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
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
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
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