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探親費次數有限制 超出部分應繳個稅
M公司存在一定數量的外籍員工,該公司根據職位、工齡每年給予相應次數的探親假,少的每年一次,多的每年四次。該公司對探親費不予區分,一律報銷。被稅務機關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提醒:探親費次數是有限制的,企業應當加以注意。
案情概況:
M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主要從事咨詢、代理等業務。該公司存在一定數量的外籍員工。針對外籍員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其中一項就是外籍員工每年可以享受往返探親費。稅務稽查小組發現了問題,認定外籍員工享受探親費的次數應當是有限制的,超過次數報銷的探親費應當并入當月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公司被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案情分析:
M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該公司存在一定數量的外籍員工,職位、工齡都不相同,該公司制定了相應的措施,根據職位、工齡每年給予相應次數的探親假,少的每年一次,多的每年四次。該公司對探親費不予區分,一律報銷。
檢查員解釋:國稅總局出臺了明確的規定,外籍員工探親費每年不得超過兩次。超過的應當并入當月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補扣補繳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
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法規該公司被責令補扣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建議:
探親費次數和金額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應當注意相關的政策,避免出現納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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