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查驗是真發票,建筑公司為啥還要補稅?
案件簡介:
“這些發票都是項目分包公司提供給我們的,我們當時都確認過了,都是真的發票啊,我們的款項都是按發票金額支付的啊,這怎么還要補稅呢?”在江寧做建筑工程的陳老板來到江寧地稅局稽查局火急火燎地訴起了冤。
原來,陳老板所經營的公司在去年接受并入賬的幾張發票屬于虛開發票,涉及金額300多萬元,按規定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近80萬元。
稅務分析:
針對陳老板的疑惑,地稅干部向他作了詳盡的政策解讀。經確定,陳老板所經營的公司接收的這幾份發票為虛開發票,并且這些發票與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和資金流向均不一致,屬于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陳老板所經營的公司沒有按規定的渠道和方式取得合法、規范的發票,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聽了這些解釋后,陳老板懊悔地想起來,當時分包方在提供結算憑證時,拍著胸脯講這是百分之百的從地稅局領出來的真發票,會計為此還專門上網查驗過。雖然不是分包方開具的,但考慮到不是假發票,也就按合同支付了款項,沒想到鑄成了接受虛開發票的大錯。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對于虛開發票的,《發票管理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稅務部門提醒廣大納稅人,嚴格執行發票管理規定,不要接受虛開發票,即便是虛開的真發票也不行!不能心存大意或僥幸心理,以免帶來稅收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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