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的建安工程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對轄區內某建安工程企業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該企業自2012年成立以來取得的工程收入全部按發票開具的時間及金額進行確認,特別是部分跨年項目,雖已于年前完工結束,仍于次年開具發票時進行收入確認,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稅法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本案中,該建安工程企業在2012年度及2013年度兩個納稅期末提供工程勞務的交易結果均能夠可靠估計,卻未按完工進度百分比法確認收入。風險應對人員要求該企業根據文件規定重新確認收入(尤其針對跨年工程項目)。經過調整,該企業2012年度調增營業收入394.03萬元,調增營業成本347.87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92萬元(該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同時繳納相應滯納金;2013年度調增營業收入362.34萬元,調增營業成本328.69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5.05萬元,同時繳納相應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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