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引發的稅務風險
案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分別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吉市國稅稽罰告(2018)8號)和《稅務處理決定書》(吉市國稅稽處(2018)15號)文件,有關情況如下:
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通過產品銷售價格比對,發現公司部分產品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2011年18-冠醚-6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異金額為574,193.68元;2015年四甲基氯化銨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異金額為570,087.82元,累計差異金額為1,144,281.50元,應補繳增值稅194,527.85元及企業所得稅286,070.37元。”
肯特催化的子公司因為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要求企業補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那么什么是“無正當理由”呢?相關稅收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一、增值稅的規定
1. 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改版)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分析:
根據上述三大稅種的規定可知,認定企業“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是:應稅行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對企業的應稅行為“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征管措施是:稅務機關有權調整銷售額或應納稅額,補征稅額,并依法加收利息。且對于補征企業所得稅所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有正當理由(即有合理商業目的)”做好哪些準備
企業搞促銷活動如像開業低價獲取客戶,或者實行客戶第一單定額滿減這種促優政策,是否屬于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這種情況應屬于“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主要目的是擴大銷售而非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有正當理由”。對我們企業來說,應該保存搞促銷活動的內部審批方案,促銷活動的方案、海報、圖片等資料,證明低價銷售貨物有正當理由,避免陷入“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導致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