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提問:
在限售股解禁前將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和個人。這種情況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1.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2.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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