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預收房產租金,是否要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問題】
企業在2017年11月收到2018年2月-2019年2月的房產租金,是否要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案】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財稅「2017」58號修改,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所以您公司出租房產,收到租金時應當交增值稅;根據國稅函「2010」79號: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所以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