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出來的煤,用作車間燃料,是否視同銷售交企業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開采出來的煤,用作公司車間作為燃料使用,是否要視同銷售交企業所得稅?
【答案】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您說的這種情況在所得稅方面作不視同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