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超出的部分繳個稅時可否扣除3500
【問題】
離職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計繳個稅時是否可以扣除3500與社保?
【答案】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所以計算離職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時,離職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減除實際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后,除以在企業工作的年數(是長不超過12),作為月份工資,減除個人所得稅免征額3500,找到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出一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工作年數,作為全部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