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新項目計算增值稅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嗎
【問題】
我司于2014年購買了三宗土地,用于開發普通住宅,現在施工許可證正在辦理中,我司普通住宅施工許可證辦好后是屬于新項目按一般計稅,但是,土地是2014年購買的(開具的是財政收據),這樣情況下,計算增值稅時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嗎?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因此,只要貴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銷售開發產品采用一般計稅,支付土地價款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公司在計算銷項稅時,計稅依據可以按規定計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