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4號公告第四、五條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嗎
【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公告第四條和第五條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定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四、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是針對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及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企業的具體操作。是否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度折舊,需符合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