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題】
營改增后,企業購買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到期 編號:nszx160718032849內容:如題。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主營擔保業務。我公司將閑散資金購買銀行發行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注:只保本金,收益不保,為浮動收益)到期后產生的資金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需繳納增值稅,應繳金額如何計算?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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