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前營業稅未開發票,營改增后可否補開地稅發票
【問題】
我公司主要從事房屋出租業務,有部分業務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了營業稅但還未開具發票,請問營改增后需要開具發票是否可以補開地稅發票?
【答案】
5月1日以后對于已申報營業稅未開發票的應稅項目可以補開發票,如果納稅人還有未使用完的地稅發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開具,如果沒有地稅發票可以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