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營改增前完成,收款期在5月1日后如何征稅
【問題】
建筑服務在營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務如何征稅?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該項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應當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所屬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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