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收款如何開具發票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收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案】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范圍及如何開票申報問題,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于預收款;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未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開具發票,應按照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只有建筑企業和提供租賃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是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此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不動產收到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可見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制度,在收到預收款時,大部分進項稅額尚未取得,如果規定收到預收款就要全額按照11%計提銷項稅,可能會發生進項和銷項不匹配的“錯配”問題,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方面繳納了大量稅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稅額得不到抵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后移,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是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又規定了對預收款按照3%預征稅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產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萬元預收款時,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無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行 “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填報,應按照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