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營改增后,公司從地稅局領購的發票能否使用
【問題】
5月1日營改增以后,公司從地稅局領購的發票還能否使用?
【答案】
可以按照總局2016年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