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期間機器設備可否正常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
生產企業從2014年4月份開始處于停產狀態,尚未確定何時恢復生產,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正常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企業停產期限超過一個月,企業應當在停止使用固定資產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