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查賬發現2003年掛賬未交稅款,如何處理
【問題】
稅務局來公司查賬,發現公司在2003年有一筆掛賬的未交稅款,現在讓我們補交,我們是否可以不再履行繳納義務?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關于您說的情況,應該先查清楚這個28萬元未交稅款是如何形成的,然后再證明這個28萬不是偷稅、抗稅、騙稅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拿國稅函[2009]326號與稅務機關溝通,說明稅務局已過了追征期限。